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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档案查询

您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凯发官方网站首页,在“专题专栏”—“南京人才服务平台”—“档案服务”—“档案查询”栏目查看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关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办事大厅”,在“档案查询”栏目内查询。


工作日可拨打咨询电话02584501173查询档案是否寄送到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在凯发官方网站首页“档案服务”板块点击“档案查询”即可进入档案查询页面。

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南京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功能

人事代理包括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出国出境政审、职称评定、党员管理等内容。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趋势,人事代理将成为新市场首要业务和主要功能,成为人事制度改革新的生长点。逐步建立单位使用人才,社会管理人才的两权分离制度。将人才管理方面公共事务性职能剥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管理。

  也可采取以下几种种方式:

1.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nanjing.gov.cn),在“专题专栏”内选择“南京人才服务平台”(http://218.94.85.5:8315/ww/newindex.html)通过“档案查询”栏目查询;

2.手机关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屏幕下方“档案办理”,在“我要查询”栏目内查询。

南京档案查询入口一共有两个,一个是“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公众号,一个是“我的南京”app

  “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公众号

1、微信搜索“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公众号,然后点击进入并关注;

2、然后在公众号下方的菜单栏中找到并点击“档案管理”-“我要查询”;

3、然后点击进入,找到“档案查询”,然后输入个人信息,点击查询即可获取档案调动信息。

  “我的南京”app

1、下载“我的南京”app,注册并登录并认证;

2、在城市页面,找到“政务”,然后点击“更多”;

3、然后点击“宁聚计划”;

4、然后找到点击“档案查询”,点击进入完善信息,点击“查询”即可。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开放档案的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馆藏档案资料的,提供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直接到档案馆或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利用;

2.港、澳、台个人或者机构利用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的开放馆藏档案资料的,可持合法有效证件,直接到档案馆利用;个人利用其他开放馆藏档案的,应当持合法证件或证明材料,说明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的目的与范围等情况,并经馆长审批同意;

3.外国组织或外国人利用开放馆藏档案资料的,应当经其来华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我国外事工作部门介绍,持有效证件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的目的与范围等情况,并经馆长审批同意;

4.利用者摘录、复制的已开放档案内容,需与档案馆签订承诺书,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利用者对具有知识产权的档案的引用、公布等利用行为负责。

未开放档案的利用

1.利用未开放档案,利用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出具本人所属组织及街道(乡、镇)以上国家机关或委托人、委托机构开具的证明查阅人身份和查阅利用目的、用途与内容、范围的介绍信函、委托书;

2.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利用尚未开放的记载有关本人办理公证、涉外婚姻、职称评定、招工调动等情况的档案。婚姻档案、公证档案、诉讼档案、社保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3.未开放档案的利用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检索查寻,本馆对所出具的馆藏档案证明材料,应加盖证明专用印章,注明原件馆藏编号等需要加以说明的信息。本市、区档案馆馆际间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利用未开放档案,利用者应履行法定保密义务,并与档案馆签订相关协议。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其他:

南京市档案馆地址:建邺区梦都大街168号(梦都大街与乐山路交叉口),邮编:210019;

公共交通到达提示:公交7路、109路、126路、160路,梦都大街/乐山路站;地铁10号线梦都大街站1号出口;

查档热线:025—68782000;

传真:025—68781999。

查档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停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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