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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个人档案查询图解
步骤一:(电脑)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凯发官方网站官网。
网址:西安市人社局凯发官方网站官网或直接进入档案查询页面
步骤二:进入人社局后点击网页最下方“人才中心业务指南”。
步骤三:点击“到档查询”查询到信息再办理(存档、调档)手续。
西安档案查询入口:西安市人社局或西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以西安市人社局凯发官方网站官网为例,点此进入
进入凯发官方网站官网后在凯发官方网站首页面下部查找点击“人才中心业务指南”,点击“到档查询”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
1、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
2、到私企外企等民营单位就业
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
3、毕业生未就业
毕业生未就业(准备考研、出国留学、未找到工作),可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西安档案查询系统使用指南
查询网址:
查询指南:需要查询档案信息的用户,进入上方网址后在上图所示区域输入姓名及对应的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到相关的信息了,内容包括有:档案号、出生日期、物理位置、单位名称、性别、存档日期、截止日期等信息。
■档案信息延伸阅读
档案部依据档案可以出具以下证明:
1、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包括年龄、学历、职称、身份、工龄、工作单位等情况证明。
2、政审证明:包括加入党派、考录招聘、奖励处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3、调(流)动证明:包括调(流)动审批(登记)表、同意调出函、人才引进审批表、现实表现等。
4、就业状况证明:包括离职(辞职辞退、解除合同)证明、有无就业记录证明、失业认定时间证明、公益岗位就业证明等。
5、存档证明:确认档案在中心托管及属单位代理或个人代理等。
6、购房申请、住房调查:有关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调查证明。
其他代理证明:
1、户籍、婚育证明:由代理部户籍管理人员依据户籍卡记录及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2、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由社保代理部依据实际参保情况出具证明。
3、其它有关代理业务服务证明:由业务代理部门依据代理内容如实出具。
请大家用电脑进行登录操作,系统为实时更新,如未查询到请耐心等待或拨打电话(029)88360286转“档案职称”业务进行查询。
西安各级人才中心联系地址及电话汇总:
名称 地址 电话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4层 029-88360286
西安市新城区人才服务中心 韩森路145号新城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029-87424213
西安市碑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碑林区南院门27号 87366041
西安市莲湖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莲湖区大土门20号开远半岛7号楼市民中心 84283978
西安市雁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永松路3号 85262016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灞桥区长乐东路69号灞桥区市民中心 83519213
西安市未央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 太华北路北延伸线16号 86259845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 阎良区前进西路95号 86864771
西安市临潼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临潼区人民北路5号区人力资源市场内 83818073
西安市长安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青年南街18号 85294016
西安市高陵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高陵区南新街464号 86914978
西安市鄠邑区人才交流中心 鄠邑区政法路48号 84814074
蓝田县人才服务中心 蓝田县新城路38号 82738104
周至县人才服务中心 周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87117064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2层政务大厅 88326638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明光路166号经开区政务大厅 89298677
西安曲江新区人才交流中心 雁展路1号曲江国际会展中心2a 83155622
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浐灞生态区浐灞商务中心一期政务大厅 83592517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人才服务中心 阎良区蓝天路7号 89083705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人才服务中心 航拓路汇航广场b座政务大厅2层 85688787
西安国际港务区人才服务中心 港务大道101号综合服务大厅二层西侧 83620281
陕西省西咸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世纪大道中段上林路西南角人才大厦 33585501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人才服务中心 红光路沣东城市广场1号楼a区 84501620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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